关于出版、数字出版与版权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7-01-13 21:48:35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第一个问题,关于出版与数字出版的概念

  ★版权的控制权实际上就是文化的控制权,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控制了出版的版权就控制了出版,甚至控制版权后也可以选择出版或不出版。所以,版权无论在传统出版或是数字出版都是极为重要的,是本原性的东西。

  ★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某一领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对数百万个网站,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

  出版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编辑,一个是复制,一个是发行或者发行和传播。编辑加工不是出版的必要条件,也有一些内容不经过编辑加工,也可以进行出版。发行和传播是出版的目的,虽然归纳在出版领域之内,但自身含义已经超越了出版。出版的核心内容是进行复制,把一个作品复制成多个,这是出版的本质。

  数字出版的概念有很多。百度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是——数字出版是人类文化的数字化传承,它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高新技术基础上,融合并超越了传统出版内容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出版产业。还有一种业内较为普遍的定义是——数字出版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特征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虽然不同的数字化出版形态的出版模式各不相同,载体与传播渠道也可能不同,甚至内容格式差别很大,但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出版物的内容是数字化的,所有形式的内容都以计算机可识别和处理的二进制,就是0和1进行编码。无论终端介质是什么,只要介质是数字化的,并以二进制方式处理,这种出版物就一定是数字出版物。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内容信息以二进制方式进行处理的就是数字出版,如果这个概念的逻辑成立,就推翻了前面关于出版的定义,并可以推出这样的概念,即以雕版、活字版或激光照排制版,通过纸张和油墨,以手工或印刷机上复制出有内容的出版物就是出版,或者就是传统出版。这个定义是以技术和生产的流程给出版下定义,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这与前面所说出版就是把一份作品变成多份可阅读的出版物不同,虽然雕版、活字版等技术流程也不同,但是它们都没有改变把一份内容变成多份内容的特征。

  2009年6月,在维也纳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数字出版会议上,澳大利亚的学者提交了由澳大利亚政府基金支持的一个课题项目——“出版在发展:数字出版的潜能”,其中对数字出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数据库来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定义有几个内涵:第一,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第二,它生产的数字信息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互联网全球平台共用;第三,通过一个数字化的数据库来达到在互联网环境下对作品重复使用的目的。这个概念核心是“重复使用”。互联网环境下对作品进行重复使用和把一份纸质的东西变成多份,通过多份变成多人阅读,其本质上也是一致的。我比较赞成用这种概念来描述数字出版。

  概括来说,出版和数字出版的概念在本质上的共同点,就是把一份内容变成多份内容,在网络环境下就是把一个人阅读通过互联网变成多人阅读——即重复阅读。

  第二个问题,版权在出版和数字出版中的意义

  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出版还是数字出版,我们都称其为内容产业。内容产业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它通过对内容(一般表现为各类作品)的复制、传播而实现其产业发展。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任何一个出版单位或者出版企业,都不直接创作作品,而是通过版权制度,遵循市场经济原则,根据供求关系,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作品的版权,从而获得对作品进行复制、加工、传播的控制权。版权的控制权实际上就是文化的控制权,控制了版权就控制了文化,控制了出版的版权就控制了出版,甚至控制版权后也可以选择出版或不出版。所以,版权无论在传统出版或是数字出版都是极为重要的,是本原性的东西。脱离了各类作品,出版就是无米之炊,脱离了对各类作品版权的拥有和控制,就谈不上出版产业。出版单位一般不创作作品,不天然拥有版权,但是它们需要拥有版权和控制版权,需要选择版权。版权在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中,都是具有战略性、资源性意义的,脱离了版权,就不要去谈数字出版,也不要去谈出版。

  第三个问题,版权在出版与数字出版中的实现方式

  《伯尔尼公约》中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需要注意的是,版权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出来的东西,即作品。这个定义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一个是它所界定的作品范围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范围非常之宽;一个是表现形式或方式,在脑子中构不成作品。作品需要表现出来,无论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著作权领域的表现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文字、声音、形象等不同方式的表现。舞蹈是通过形象表现的,音乐是通过声音表现的,图书是通过文字表现的。表现方式虽不同,但都在《伯尔尼公约》界定的“作品”范畴之中。

  以前,有些人一直认为版权是由出版单位天然拥有的,实际上这是一个比较幼稚的想法。从版权制度产生来看,版权的确是从出版催生出来的,但它却是创作者、作者的权利。在公元15世纪左右,欧洲开始出现对出版商利益的保护,在中国宋代也出现了版权禁令(南宋时期刻印的《东都事略》一书的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但这只能被看做是版权的萌芽,还不是本来意义的版权。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就是把权利从出版者的身上回归到创作者的身上,其标志是1709年《安娜法典》的颁布。版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作为作者的权利,无论在什么环境下,都是不容改变的,它包括发表权(可以发表也可以不发表)、署名权(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修改权(作者可以修改,编辑也可以修改,但是不能违背作者意愿)。财产权中权重最大并与出版和数字出版关联度最高的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是作者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一般来说,作者和出版社签约主要是就复制权进行签约,这个权利一般也被称为出版权,或者称为专有出版权。网络的出现,使作者产生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互联网上,大量信息内容在网络空间里传送,这些信息包括了文字、声音和图像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恰恰都是受版权控制的。对于在网络上传送的这三种形式的内容,如果不赋予作者相应的权利,情况就会变成——出版图书需要获得作者的授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不需要获得作者授权,这从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可思议的,所以作者在传统出版领域享有的版权延伸到网络领域是一个必然。有人提出,可不可以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入复制权(出版权),由出版者一并行使?这从法理到实践来看都是行不通的,因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可以单独行使的两种权利。随着网络的发展,有可能作品先在网络上传播,再出纸介质出版物,如果网络传播商提出把出版权并入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吗?同样不可以。但是,出版商、网络传播商都可以通过契约方式,从作者那里同时拿到这两种权利。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共同点——即它们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实现传播。出版只有实现规模性的复制,或者叫规模性的使用,才能形成产业,网络环境下的规模就体现为重复使用的次数,所以说产业的基础和规模是相关的,和广泛传播也是相关的,这一点无论在现实社会里还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其本质都应该是一致的。

  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不同点是什么呢?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不同。一个是在真实的社会里,一个是在虚拟的空间里。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在一个平台上,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它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数字出版要求版权的集约化程度高。在传统出版领域,一些较小的出版单位一年可以只出几十种、几百种书,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但在数字出版领域,这就远远不够。如果不能集约或控制某一领域中最具代表性且有相当比重的作品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以传统出版的方式投送数量有限的作品,而面对数百万个网站,这样去做数字出版,无疑像在海里撒盐一般。近年来,我们一些出版单位在数字出版上投了不少钱,也花了不少精力,但效果却不大,版权集约不够可能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从版权的角度看我国内容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版权的认识不够。现在很多文化单位回避版权,不知道在所有文化产品当中,天然的已经有了版权的因素在里面,甚至有的搞文化产业,却不了解版权。

  第二,定位不清楚。我们讲实现出版的转型,是把自己放在一个传播者的位置上来考虑问题。在传统出版里面,作为出版者,是要通过复制、发行来进行传播,通过传播获得效益;在数字出版领域,传播需通过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两个层面。它既需要有大的运营商,也需要有大的内容提供商。现在,大的运营商已经有了,比如联通、移动、电信,而大的内容提供商还没出现。

  第三,内容提供商规模不大,优质版权资源不够集中。内容提供商需要把一定数量的版权集约起来,过于窄小分散,只能淹没在浩瀚的网络之中,产生不了效益。

  第四,数字出版平台的纷纷建立具有一定盲目性。目前,数字平台纷纷涌现,其好处是大家都很重视数字出版,都建平台,都投入那么多人在做,都在进行实践和探索,不好的地方是,大家对数字环境下内容投送的性质和方式不清楚。有人认为全世界数字出版有几家就够了,听起来好像有些极端,但道出了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与规律。如我国的视频网站,前几年大大小小的视频网站数百家,现在越来越少,只有十几家了,2012年土豆和优酷又合并。视频网站的数量虽然少了,但它们能控制的作品版权数量却更大了,并且形成了更大的传播能力和效益。今后,视频网站预计还将有进一步的整合,这是符合数字出版规律的。整合是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版权集约是数字出版得以实现的前提。

  第五个问题,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几个建议

  第一,要深刻理解版权,要整合版权资源,集约版权。出版人要转型成为网络环境下的内容提供商,一定要形成和运营商的对等谈判能力,或者和大平台的对等谈判能力。

  第二,可以进行一些联合,这种联合应该是在资本控制下进行资源整合,整合版权资源,整合人才资源,整合我们的特定作品市场资源。

  第三,国家在数字出版过程中,要对企业进行规划指导、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现在,国家对文化的投入很多,但真正投入到对资源控制上的不多,对文化资源的控制不够。如果我们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国家控制了相当数量的文化资源,对我们唱响网上、网下主旋律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2012年12月在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研究中心硕博士学术讲座上的发言整理,发表时有删改)

{dede:include filename="foote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