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异议处与知产法院法官交流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7-01-14 20:04:31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近日,商标局邀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对商标异议审查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明确了一下几点问题,需引起我司客户注意:
一是进一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法院充分认可商标局在异议工作中对一些要素的分析和对法条的理解,认可对形式审查要素的分析,即持相对理由的异议人必须在首次提交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可以补充的证据材料,对异议人主张绝对理由但实际上是相对理由的,可以不予受理;认可对异议理由范围的理解,异议理由原则上应当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但对于恶意抢注等行为,可例外适用第四十四条;认可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理解和对延期审查申请设置的条件。
二是交流行政与司法实践经验。法院从立案的视角解读了异议形式审查中遇到的问题,介绍了证据采信方面的司法经验,对电子证据和域外证据的采信作出详尽说明。双方探讨了异议实质审查的范围以及在先权利人承继问题。
三是确定今后的努力方向。通过研讨和交流,双方认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需要加强部门合作,避免程序反复和社会资源浪费。要确保异议程序的正当性、审查的公正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产生;应规范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加快档案的电子化存储进程;针对明显恶意异议申请,提出设置简易程序的构想,并就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进行了交流。
一是进一步加深对法条的理解。法院充分认可商标局在异议工作中对一些要素的分析和对法条的理解,认可对形式审查要素的分析,即持相对理由的异议人必须在首次提交申请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证明不属于可以补充的证据材料,对异议人主张绝对理由但实际上是相对理由的,可以不予受理;认可对异议理由范围的理解,异议理由原则上应当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内,但对于恶意抢注等行为,可例外适用第四十四条;认可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理解和对延期审查申请设置的条件。
二是交流行政与司法实践经验。法院从立案的视角解读了异议形式审查中遇到的问题,介绍了证据采信方面的司法经验,对电子证据和域外证据的采信作出详尽说明。双方探讨了异议实质审查的范围以及在先权利人承继问题。
三是确定今后的努力方向。通过研讨和交流,双方认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需要加强部门合作,避免程序反复和社会资源浪费。要确保异议程序的正当性、审查的公正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矛盾产生;应规范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加快档案的电子化存储进程;针对明显恶意异议申请,提出设置简易程序的构想,并就诉讼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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