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宝被判侵权

日期:2017-09-21 10:55:47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前日,根据北京市海淀法院案件快报,2016年11月9日,海淀法院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盈九州公司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等。
      农商银行起诉称,2013年5月7日商标局核准了其申请的“凤凰”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金融服务等。“凤凰宝”是其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经其宣传推广,该产品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及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凤凰宝”作为其推出的“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并在其经营的凤凰网(www.ifeng.com)上大肆宣传。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侵犯了农商银行“凤凰”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天盈九州公司系涉案商标的使用人,即使他人与该公司共同使用了涉案商标,天盈九州公司亦应与相关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 “宝”字有货币、珍贵东西的意思。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亦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故法院认定“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就文字商标而言,一般需要结合音、形、义三个方面来考察。
   图形商标则主要以外观为准。
   一般说来,商标的音、形、义有一项近似即可判定两商标近似,但还需结合使用,以市场实际赋予三者的权重具体分析。
   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同,音、形、义在混淆认定中所起的作用也会有相应的不同,例如视觉印象即商标的字形通常起主要作用,但在电话订购或电视直销等购物方式中,听觉则可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在有的情况下,含义却可能改变商标近似与否的认定。
    因此,一般都需要整体加以认定,当然,音、形、义中有一项特别突出的,也可以给予特别考虑。至于两个以上词汇组成的复合商标,同样应当整体认定,但也不排除其中特别显著的部分可能造成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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