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小金库商标“保卫战”胜诉

日期:2017-10-16 10:11:55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京东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认为京东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京东小金库”侵犯商标权,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联社研究院)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京东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网站以“京东小金库”、“小金库”的名义销售基金产品,且在微博上以上述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京东公司答辩称:首先小金库属于臆造词,显著性较弱,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其次使用的是“京东小金库”与原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最后京东小金库服务属于基金理财增值服务,属于36类金融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误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近似是商标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本案中,京东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明显差异,且“小金库”本身属于有固定含义的词汇,显著性较弱,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在服务类别方面,“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金融服务相类似,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此外,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内金融业务项下使用“小金库”,在“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博文中使用“小金库”,系对其“京东小金库”的简称,而中科联社研究院仅以“亲信”APP中“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且经法庭勘验,无法显示该APP中除“人民小金库”文字介绍外的具体服务内容,其商标使用范围极窄,不具有知名度。因此而相关公众会认为小金库为京东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不会与原告联系起来。
  因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起诉京东公司侵害其主持商标权的主张,于法无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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