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贸易再诉侵权“N”标鞋
日期:2017-10-27 10:25:32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10月26日,据获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贸易”)就“N”商标案与两家被告企业于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二审第二次听证会,双方补充交换新证据。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时被告曾表示不满并提起上诉,不过,此次二次庭审后被告方提出了和解意愿,希望双方品牌可以共存。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贸易再与被告方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体育”)、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对簿公堂,主要是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有所不满。
首先,New Balance和新百伦贸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只许可了在美国注册的三个注册号的N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与本案新百伦贸易主张权利的“中国5942394号”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对应的商标,新百伦贸易没有得到实体授权,也没有诉权;其次,新百伦体育认为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够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新百伦体育认为,新百伦贸易的“N”字标识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但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方认为在鞋品所使用的LOGO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未侵犯新百伦贸易的商标权益。而实际上,新百伦体育在鞋品上使用的“N”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区别较大。除此之外,琪尔特公司所生产的鞋品在外观设计、“N”字标以及包装方面都与新百伦贸易的鞋品均比较相似,此理由也是在案件辩护中主要的反驳理由。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正式受理有关新百伦贸易诉讼新百伦体育、琪尔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琪尔特、新百伦体育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本案侵权“N”标志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本案侵权“N”标志的运动鞋产品的宣传材料,除此之外,被告应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经济损失300万元。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据了解,此次新百伦贸易再与被告方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体育”)、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对簿公堂,主要是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有所不满。
首先,New Balance和新百伦贸易公司的《许可协议》只许可了在美国注册的三个注册号的N注册商标,并不包含与本案新百伦贸易主张权利的“中国5942394号”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对应的商标,新百伦贸易没有得到实体授权,也没有诉权;其次,新百伦体育认为两家运动鞋上的“N”标识不够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新百伦体育认为,新百伦贸易的“N”字标识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且更不能与注册商标同时主张权利。
但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方认为在鞋品所使用的LOGO是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未侵犯新百伦贸易的商标权益。而实际上,新百伦体育在鞋品上使用的“N”字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区别较大。除此之外,琪尔特公司所生产的鞋品在外观设计、“N”字标以及包装方面都与新百伦贸易的鞋品均比较相似,此理由也是在案件辩护中主要的反驳理由。
据悉,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7月正式受理有关新百伦贸易诉讼新百伦体育、琪尔特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琪尔特、新百伦体育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上使用本案侵权“N”标志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带有本案侵权“N”标志的运动鞋产品的宣传材料,除此之外,被告应赔偿原告新百伦贸易经济损失300万元。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