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乳业商标疑似被侵权

日期:2017-11-02 09:59:56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据获悉,因“供港”商标涉嫌遭侵权,深圳知名乳业公司——深圳市晨光乳业有限公司起诉广东某食品公司及下属公司,目前该案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晨光乳业自1979年登陆香港市场,至今占据香港40%的鲜奶市场份额。2014年12月26日,晨光乳业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29类和32类“供港”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有效期10年。
        据报道,2017年初,晨光乳业发现广东某食品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销售的酸奶、纯牛奶、鲜牛奶等产品外包装上均使用了“供港鲜牛奶制造”的标识,其中“供港”二字与晨光乳业“供港”商标完全相同,此侵权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晨光乳业的商誉及利益。对此,晨光认为“供港”二字经过晨光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与晨光乳业建立起特定的联系。晨光乳业负责人表示,广东某食品公司将“供港鲜牛奶制造”标识使用在其产品上,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晨光公司的产品,涉嫌构成侵权。而据此前广东某食品公司的律师复函,认为“供港鲜牛奶制造”只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无侵权故意。
        近日,晨光乳业委托律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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