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大姨妈”被国家工商总局裁定无效

日期:2017-09-30 14:07:09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据获悉,因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大姨妈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裁定为无效。
  据悉,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大姨妈及图”商标颇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大姨妈”系已有的常用词汇,现多指代女性经期,具有明显的描述性含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独占“大姨妈”商标,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大姨妈及图”分别向第9类、第38类以及第42类进行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12358149号、13379061号、12358267号,分别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1月28日、2014年9月14日核准注册。
  该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等。”
  该条款中“仅直接表示”系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及其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商标虽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争议商标由中文“大姨妈”及图形组成,其中图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头像。商标中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此外,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并未有效增加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表示,综上所述,裁定“大姨妈及图”商标无效。
  本案中,大姨妈本是母亲姐姐的称谓,但现已被公众约定俗成女性月经的代名词,仅直接表示了该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与女性月经相关,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中图形也仅仅是卡通女孩头像,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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