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原浆”等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审理
日期:2017-12-07 10:42:49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古井原浆”等注册商标标识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征如下:
(1)、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购买原材料和机器,在浙江省苍南县建立加工厂,非法制造假冒的古井原浆等注册商标商品的酒瓶盖,并销售给陈某、王某(均已判刑)夫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0248.77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70248.77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征如下:
(1)、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01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购买原材料和机器,在浙江省苍南县建立加工厂,非法制造假冒的古井原浆等注册商标商品的酒瓶盖,并销售给陈某、王某(均已判刑)夫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0248.77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70248.77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