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双刃剑特性在在互联网技术领域凸显

日期:2018-04-23 10:46:42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对人类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从广度与深度都是史无前例的,这里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也是一样。知识产权法治必须因应互联网科技进步。在20日召开的“2018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鉴于互联网科技进步的日新月异,不但要提速传统立法,还应加强前瞻立法,同时整合知识产权权利法与竞争法的立体保护。
        陶鑫良说,知识产权法治必须因应互联网科技进步。“知识产权制度是科学进步发展到一定程度应运而生的。”他说,科技进步是知识产权函数的自变量,而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分水岭。在这一背景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可期收益和实际权益,随着知识扩散超速度和信息传播高密度显著增加,同样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权在互联网科技进步环境下发生倍增、十倍甚至百千倍增”。
但同时,和科学技术一样,知识产权也是把双刃剑。陶鑫良分析,侵权行为的广地域特征和侵权手段的高技术特点,使得发现侵权和制止侵权更加困难,而知识产权“渔翁”因此不当获利,出现一些专利流氓、商标蟑螂、专利地痞。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知识产权更加凸显两重性,知识产权的正当及不正当竞争平行。”陶鑫良说,要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尽享互联网恩惠,又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事实上,有专家指出,互联网在打乱传统产业模式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更多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副主任吕国良就曾表示,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限制需要更多方面的综合考虑,不仅要考虑专利保护,还要采取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版权保护等措施。
        以著作权保护为例,陶鑫良建议,要改革现有“正向”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建立创新的“反向”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利用互联网科技进步带来的信息全对称,建立覆盖全面的‘巨无霸’网站,构筑著作权人便捷登载有关其作品授权许可之格式化信息的平台架构。”
        在这一平台上,如著作权人未就相关作品在互联网上明示授权许可,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产品但随后应按指导价格支付费用。如果著作权人明示了授权许可,则使用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信息方便快捷地联系到权利人,获得许可。
        此外,陶鑫良强调,还应立法修法,对知识产权“渔翁”加以规制。
        网络内容、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保护,亟待加大力度。广东金融学院副院长姚志伟也抛出了同一问题。在他看来,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著作权人的登记、维权成本均较高。“且他们对维权速度要求比较高,例如,一篇微信文章的传播时间可能就两三天,维权耗时超过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了,现在各平台建立了一些保护原创文章的机制和措施,但跨平台的抄袭怎么办,希望国家层面能考虑出台一些措施。”

现在致电 010-60606105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Go To Top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