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酷似哆啦A梦,被认定侵权
日期:2018-05-02 11:05:28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凭借可爱而善良的形象,哆啦A梦一直是深受各年龄阶层人群喜爱的动漫形象。哆啦A梦作为一个常青的形象,伴随了几代少年儿童的成长。福建一家公司,因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其注册的商标无效。日前,这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哆啦A梦”又名小叮当、机器猫,是日本著名的漫画角色。上世纪90年代前后,“哆啦A梦”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漫画作品,“哆啦A梦”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成立于2002年的机器猫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企业,于2012年提出了类似“哆啦A梦”的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这个图形商标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不过,机器猫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哆啦A梦形象在国内独家总代理,长期致力于对哆啦A梦形象的研发创新和市场推广,与各类品牌的长期合作。因认为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漫画“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梦”形象授权的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无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获得了《哆啦A梦》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机器猫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并与多枚“哆啦A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机器猫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机器猫公司表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不是“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哆啦A梦”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哆啦A梦”又名小叮当、机器猫,是日本著名的漫画角色。上世纪90年代前后,“哆啦A梦”系列动画片首次被引进中国大陆,人民美术出版社、吉林美术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漫画作品,“哆啦A梦”的形象一时风靡全国。
成立于2002年的机器猫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企业,于2012年提出了类似“哆啦A梦”的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商标驳回、异议等程序,这个图形商标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不过,机器猫公司并没有取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哆啦A梦形象在国内独家总代理,长期致力于对哆啦A梦形象的研发创新和市场推广,与各类品牌的长期合作。因认为福建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漫画“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取得“哆啦A梦”形象授权的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艾影公司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无效。
艾影公司表示,公司基于合同获得了《哆啦A梦》卡通作品及卡通形象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机器猫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并与多枚“哆啦A梦”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诉争商标无效。机器猫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机器猫公司表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并不是“哆啦A梦”的形象,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哆啦A梦”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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