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安全版权服务平台正式上线

日期:2017-12-25 13:44:03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互联网使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和快捷,而与之相伴的是层出不穷的网络侵权案件。近日,移动应用安全版权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它联合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CPCC)、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和大小移动应用商店等,建立5个工作日侵权快速制止工作机制,为权利人在知识产权领域和不正当竞争领域提供快速制止方案,可以实现侵权APP产品5个工作日之内在应用商店下架。
        网络版权保护逐渐步入了人们的视线。网络版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形式,包括发表权、修改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移动应用安全版权服务平台的上线,使得权利人举报无门、投诉难、 司法程序周期长,让侵权方钻了大量空子,虽然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却很难达到预期的维权效果等问题等到改观。例如,某出版社利用移动应用安全版权服务平台的5个工作日侵权快速制止工作机制,已累计下架侵权APP产品100余款,挽回损失上千万元。
        网络作品的范围,首先应该考虑以下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数字作品或类似作品的种类;提供保护的标准,如必须是“原创的”;谁是作品的作者;作品固定或持续存在的需要;保护的合格要素;保护期间以及其他有关权或邻接权。通常认为,网络空间一般存在两类作品,即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前者即作品的数字化,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的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并以这种数字形式存储或者在网络上传播。后者即直接以数字化形式表现并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网上作品亦可分为单一的网上数字作品与多媒体作品两类,如常见的各种网络短文、评论、图片、网页等等。在学术界,关于网络作品的范围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广义说,认为网络作品是包括上述上网作品和网上作品在内的一切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二是狭义说,认为网络作品是指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即仅仅指网上作品。笔者支持广义说,无论是取得著作权的传统作品上传到网上,还是直接在网络上以数字化形式生成的作品都应是网络作品。网上传播无疑也是一种传播方式,已有作品在网上传播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应出现一旦上网就出现法律保护的空白。
        网络侵权不仅给著作权人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破坏了互联产业赖以生存的版权环境,成为产业发展瓶颈。移动应用安全版权服务平台愿成为广大著作权人的维权助手,在净化版权环境、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等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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