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叶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审结

日期:2018-06-19 11:42:49 / 人气: 0次 / 来源:未知

        近日,知产法院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莆田市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贸易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该案诉争商标系第9755129号“三叶草”商标,由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被转让于天涯贸易公司。
        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阿迪达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177988号“Chanail彩奈儿”商标、第11225071号“澳利澳”商标、第16362381号“欧松朗”商标等。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但鉴于本案已经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的相关权益予以了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该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阿迪达斯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近年来,很多企业都在积极的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只有经过成功的注册后,才能依法享有国内商标注册人权利。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明白商标注册的具体含义必不可少,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中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商业竞争中是存在很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的商标进行损害的,往往会构成商标侵权。那么要是发现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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